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(相关资料图)
根据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、《深圳证
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等法律法规
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我们作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
“公司”)独立董事,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有关资料
后,基于客观、独立的立场,发表如下独立意见:
一、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独立意见
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》和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——
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,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
量,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,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
益。公司董事会关于该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、法规和
《公司章程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。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。
(以下无正文)
(本页无正文,为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
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》的签字页)
独立董事:
黄伟坤 黄贤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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